孙某诉言某等赠与合同案 共有人利益保护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平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

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

绍兴县平江法律服务所

绍兴县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艳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亮点是,利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定赠与关系当事人。
赠与合同系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它也要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成立需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该合同的约束力又仅限于建立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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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言某,男,汉族,住绍兴市袍江开发区。
原告(被上诉人):方某,女,汉族,住绍兴市袍江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邹美雅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梁波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孙某,男,汉族,住绍兴市袍江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蒙根,绍兴县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钱某,绍兴县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工作人员。
被告:言某1,女,汉族,住绍兴市袍江开发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跃;审判员:陈新辉;人民陪审员:丁绍基。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代理审判员:毛振宇方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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