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尊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某居间合同案 客户跳单情形下的居间报酬、居间费和违约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

北京鑫尊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清毕源律师事务所

中安集团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47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阳华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但是在《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中,被告除在《居间服务合同》首部填写个人姓名及在《补充条款》尾部签名之外,无其他买卖双方的签字。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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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4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鑫尊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燕园资源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北京鑫尊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杨某,女,汉族,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中北京市清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杨某之夫),汉族,中安集团公司人事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牛冬华
6.审结时间: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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