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案 告知义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2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彤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法理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应无疑问,但由于电信服务合同具有技术性、格式性、内容速变性、内容复杂性、垄断性等特点,致使在判断消费者和电信运营商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困难。对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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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燕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彤;代理审判员:何蕾招霞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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