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胡某租赁合同案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舟琳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绍兴县轻纺城市场由几部分组成,后部分拆迁改造,原XX大厦一楼营业房租户可以在新市场内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二楼库房的租户按政策规定没有优先承租权。拆迁改造前后仍有部分租户和炒房者认为,库房的租户在拆迁后也可在新市场获得优先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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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女,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黎晓;代理审判员:冯春盛钱舟琳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2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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