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 证人证言效力的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偏道子村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93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彤儒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其证明效力受到诸多限制,但是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中,原告方除了证人证言之外,很难取得其他直接证据,这时证人证言效力的认定对于处理案件就起到了关键作用。所谓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即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是否具...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93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张少飞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家山石灰石矿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野溪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齐世文、王炳歧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小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代理审判员:温志军陈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