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石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的责任分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脉温泉度假村

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海淀区人民政府农委

北京银河路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马坊村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678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玉民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在于:顿某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石某供其购买车辆,而实际未控制事故车辆,作为名义车主的她对于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车辆存在挂靠、承包、租赁、借用及多次买卖等法律关系,还有如本案中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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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67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男,汉族,龙脉温泉度假村驾驶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继保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花蝶北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西街10号国展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被告:石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立元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琼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顿某,女,汉族,海淀区人民政府农委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北京银河路经贸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徐某,男,北京市昌平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民;人民陪审员:凌国军艾亚军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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