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郝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自助式户外活动的安保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中央电视台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弈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弓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历经一、二审,虽然判决结果相同但判决的理由却有不同。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是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特点体现为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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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56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女,汉族,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户籍所在地同上。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职员,住湖南省醴陵市,户籍所在地同上。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翊彤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丽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郝某,男,汉族,中央电视台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钟成、黄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北京国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明、刘罡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三虎桥豪柏公寓B1-1208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树利北京市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洋;审判员:刘志勇;人民陪审员:贾玉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谷岳张岚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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