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外企服务总公司

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玲芳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1.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
附随义务是指债务人根据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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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北京外企服务总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田科、张文青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男,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恺宇;人民陪审员:岳维石红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代理审判员:高海鹏梁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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