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等诉北京常青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物致人损害案 特殊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判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内蒙古审计科研培训中心

内蒙古恒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常青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冠利祥食品店营业执照登记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冠利祥食品店实际

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

北京常青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19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琦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建筑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涉及共同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说是实践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本案的一审法院从保护受损害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依据特殊侵权和共同侵权理论,判令常青藤公司、阳光泰和公司、张某、官某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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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8)宣民初字第036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19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某,男,汉族,内蒙古审计科研培训中心退休职员,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内蒙古恒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址同成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志伟、王英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常青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X街2号院01-2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北京常青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北京冠利祥食品店营业执照登记业主,住内蒙古临河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上诉人):官某,男,汉族,北京冠利祥食品店实际经营者,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世庆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阳光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X街甲2号院1、2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同北京常青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高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
法定代表人:卫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某,男,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王振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燕;审判员:陈立新解学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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