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08)斗法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原住珠海市斗门区,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被告:张某1,女,汉族,原住珠海市斗门区,现下落不明,系陈某的妻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线教;审判员:陈岗;人民陪审员:周保源。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莹;审判员:廖世娟、吴永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06年5月,被告陈某称国家有政策扶持困难户可为张某获得政府救助或贷款,向张某9次共收取活动经费3.75万元。之后,张某未获得政府的任何扶持或贷款,陈某也未退款给张某。现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刑,故起诉要求陈某、张某1连带清还张某款项3.75万元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3900元,合计4.14万元。
2.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陈某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和购买彩票,与被告张某1无关。陈某对原告诉请的款项无异议,同意还款。但因在服刑无履行能力,可以叫家人代还,但还款后要求减刑。
被告张某1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诉称属实。还查明:陈某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购买彩票。2007年6月17日,陈某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陈某向张某出具的收据9张,主要内容是载明陈某收到张某活动款共3.75万元;
2.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07)斗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陈某诈骗了包括张某在内的20人,款项累计达28.73万元,除归还部分被害人3.5万元外,其余25.23万元诈骗款项被陈某用于家庭生活和购买福利彩票。
(四)一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张某骗取款项构成诈骗罪,造成张某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张某诉请陈某清还款项和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虽然陈某骗取张某款项的行为系个人犯罪行为,但由于陈某将赃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购买彩票,且张某1未能对赃款不是用于陈某、张某1家庭生活开支举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张某诉请张某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陈某、张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清还张某款项本金3.7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35元(缓交),由张某负担79元,由陈某、张某1负担756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陈某诉称:(1)陈某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其无须再承担民事责任。若人民法院判陈某向张某偿还诈骗款,应同时判决对陈某减轻刑事处罚。(2)本案所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1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张某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9日向张某1本人直接送达了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张某1本人签收了判决书后,称“回去同女儿商量再决定是否上诉”。之后,张某1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未提出上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9日制作的宣判笔录。该笔录载明在审判员宣读判决后,被告张某1的意见是“回去同女儿商量再决定是否上诉”,张某1本人在此内容后签名确认。
3.二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陈某诈骗其3.75万元,陈某供认不讳,足以认定。陈某的行为已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之规定,陈某应当向张某偿还3.75万元。原审就此的判定依据充分,应予维持。陈某就此上诉要求改判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陈某称其若还款法院应对其减轻刑罚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陈某因诈骗张某所负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否减轻刑罚属于陈某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而本案系民事纠纷,审理的范围限于陈某对张某的民事责任问题。陈某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理减刑问题与法相悖,原审法院未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张某1应否对陈某应向张某清偿的3.75万元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陈某应向张某清还3.75万元已如前所述。原审作出了张某1应对陈某向张某清偿3.75万元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的判决,并向张某1直接送达了一审判决书。原审法院在该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包括张某1在内的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张某1在收到判决书后并未上诉,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视为张某1服从原审判决,本院依法应予以照准,应对原审就此的判决予以维持。至于陈某上诉称其在刑事案件中所述的赃款用于家用是假口供、赃款事实上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据此要求改判一节,本院认为,即使陈某就此所称属实,由于张某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并非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其无权就涉及张某1的权利义务问题提出异议,陈某对原审判决张某1连带偿还3.75万元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张某1对陈某向张某清还3.75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1就此未上诉,视为服判,本院应予以照准,对原审就此的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七)解说
1.陈某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程序上讲,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能否对诈骗犯提起民事诉讼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应赋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笔者亦赞同此观点,主要理由是,该观点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符合情理与世界其他各国通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条规定,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主要国家均有类似的规定。参见刘金友、奚玮:《附带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19~3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从实体上讲,陈某应该对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陈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的是公法上的责任,权利人主要是国家,而被追究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是私法上的责任,权利人是张某。两者不存在互相代替的问题。
2.就陈某于本案所负债务,张某1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就此的判决错误
(1)本案债务不能推定为张某1与陈某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是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17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而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条件是法律行为。参见上书,217页。故适用该条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夫妻一方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18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史尚宽:《民法总论》,29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亦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本案中,作为夫妻一方的陈某对张某负债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不符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件。原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推定本案所涉债务为陈某、张某1夫妻共同债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本案不能以陈某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要求张某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认为,债之发生根据有四:侵权、违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本案中,首先可排除侵权,否则,张某1早被作为诈骗的同案犯抓起来了。其次,亦很容易排除违约与无因管理。违约必须是有约在先,无因管理之必要条件之一是存在管理行为,而本案中无此情节。最后只剩下不当得利了。本案中,张某欲主张对张某1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权至少应当证明张某1获益没有合法根据。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二),36、5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本案中,陈某与张某1为夫妻,依照《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陈某提供家庭生活开支的费用,张某1享用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退一步讲,即使张某1因为享受了陈某用赃款提供的家庭生活开支构成不当得利,而依照不当得利的理论,若受益人是善意的,则应当返还的范围是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各论》,下卷一,冷罗生、陶芸、江涛译,158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本案中,陈某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购买福利彩票,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1在享受家庭生活开支过程中知道陈某所支出费用是诈骗而来的钱财,应认定张某1在消费过程中是善意的。在赃款经消费已不存在的情形下,不应让张某1承担清偿责任。
3.本案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尽管原审法院判决张某1承担责任存在错误,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有过原判有错误二审应予以纠正之规定,但是在之后发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改革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先前做法。《改革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从上述内容看,对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但所涉当事人未上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是,若判决结果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二审法院应予维持。本案中,不当之判决结果的内容是判令张某1对陈某的财产损害赔偿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结果仅涉及张某1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涉,张某1不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二审法院应对原审结果予以维持。
4.本案二审判决的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的理由中特别强调了是因为张某1未上诉才维持了原判,这样做有重大意义。陈某诈骗的被害人多达20人,本案中原审原告张某仅是20位被害人中的一个,也是第一个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陈某、张某1赔偿诈骗款的被害人。其他19位被害人可能会以本案为蓝本对陈某、张某1提起赔偿之诉,故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以后可能形成的19宗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在一审法院在实体处理结果上有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特别强调是基于张某1未上诉的原因才维持原判,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判决张某1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同裁判结果留下了余地。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永科)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370 - 3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