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陈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医疗依赖及其赔偿项目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旭东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因事故导致外伤性癫痫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并不鲜见,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事故已经两次法院判决,并且在第二次诉讼中已就伤残等级及三期作出鉴定并获得赔偿,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故本案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在上述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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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任蓓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高士英,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1,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无锡市惠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陆正伟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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