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广州花都金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案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炳恒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物业管理所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着重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负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物业管理公司负有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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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8)花法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上诉人):广州花都金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健欢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某,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职员。
第三人:张某,女,苗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演杨;人民陪审员:钟永秀邓敏珊。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德家;代理审判员:张怡苏喜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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