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诉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教育机构的监护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小

密云县溪翁庄镇法律服务所

密云县溪翁庄镇法律服务所

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小学总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静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原告高某1、高某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第二,如果校方应该承担责任,在侵权方几乎已按全责比例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校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是重新划分责任、与侵权方按过...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1,女,汉族,学生,住密云县。
原告:高某,女,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2,农民,系二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心幼儿园),地址: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
负责人:王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小学会计,住该单位。
被告: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中心小学),住所地: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伊正江,密云县溪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密云县溪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地址:密云县溪翁庄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伊正江,密云县溪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密云县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县教委),住所地:密云县新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1,密云县溪翁庄镇中心小学总务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秀芬;审判员:陶金茹;代理审判员:赵静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