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诉浙江省诸暨市直埠石英砂厂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 矽肺 职业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荣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下,权利人可否直接向法院提出工伤损害赔偿之诉?
工伤事故案件一般以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伤确认为前提,但行政部门的确认只是法院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一般原则,并非唯一原则。换...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女,汉族,农民,住诸暨市。
原告(被上诉人):傅某,男,汉族,农民,住诸暨市。
原告(被上诉人):傅某1,男,汉族,农民,住诸暨市。
原告(被上诉人):傅某2,女,汉族,农民,住诸暨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某1,男,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诸暨市直埠石英砂厂(以下简称直埠石英砂厂),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直埠村。
法定代表人:傅某3,厂长。
委托代理人:蒋剑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诸暨市诚信石英砂厂(以下简称诚信石英砂厂),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霞浦村。
法定代表人:傅某4,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郭昕。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代理审判员:毛振宇方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