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分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前街村

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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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0796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永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此有两种分歧较大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损害是其自己造成的,被告张某1等12人既无主观过错亦无侵权行为,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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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079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张某2,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张某3,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张某4,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某(被告张某4之子),住址同被告张某4。
被告:赵某,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郝某1,男,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某5,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张某6,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杨某,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赵某1,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陆某,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被告:赵某2,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志海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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