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某诉索某等婚约财产案 婚约财产返还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德尔尼铜矿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窑庄村1村

朔山律师事务所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下柴村3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下柴村3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大长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生祥 单位: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关键是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问题。因为原告伊某与被告索某1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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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大长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伊某,男,汉族,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德尔尼铜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伊某1(伊某之父),男,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雷占有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某,男,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索某1,女,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马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马生祥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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