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宋某离婚后财产案 住房公积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济南天桥德源法律服务所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康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历城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为民 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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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8)历城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汉族,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鹏,济南天桥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汉族,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作成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田为民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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