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某诉严某抚养关系案 抚养关系认定 抚养费负担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四川东誉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

三菱丽阳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珑珑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主要争议问题即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亲自抚养,而将子女交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而由于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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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7)崇民一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抚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须某(M),男,日本人,中国四川东誉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日本长野县须坂市,暂住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沈开付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严某,女,中国人,汉族,三菱丽阳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司职员,住中国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中平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培清;代理审判员:顾婷婷;人民陪审员:韩进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文彬;代理审判员:王建勋陈珑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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