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等诉谢某析产继承案 物权确认 继承财产分割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中南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医院

上海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创天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医院

州大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治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需要研究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物权确认;另一个是物权分割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谢某2与刘某夫妇于新中国成立前购置房产并登记在谢某名下,是否就能确定谢某当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二个问题是诉争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关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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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9713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凌某,男,湖南省中南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退休教授。
原告(被上诉人):凌某1,女,湖南省长沙市黄兴医院医生。
原告(被上诉人):凌某2,女,上海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职员。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传华北京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1,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医院退休医生。
被告(上诉人):谢某,男,贵州大学退休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云;代理审判员:任淳艺;人民陪审员:杨宝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莉红;审判员:李梅;代理审判员:谷绍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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