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某诉屠某1等继承案 自书遗嘱认定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密云县巨各庄镇焦家坞中学

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

北京市顺达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少民终字第48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宿航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因析产继承引发的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在北京市农村屡见不鲜,农村习俗中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多以“分家单”的形式解决,随着时代发展,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处分继承财产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具体形式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但由于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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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7)密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少民终字第48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屠某,女,14岁,汉族,密云县巨各庄镇焦家坞中学学生,住密云县。
法定代理人:于某,密云县农民,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淑明,北京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屠某1,男,53岁,汉族,农民,住密云县。
被告(上诉人):屠某2,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元论;代理审判员:王圣飞宿航。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史伟邢述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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