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等诉齐某1等继承案 遗产范围认定 死亡赔偿金分割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公交四公司

石家庄市少年管教所

河北省高阳县高阳染厂

文书字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荣光 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肇事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与被继承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后支付的赔偿款的法律性质及分配方式。
1.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
在法院受理的生命权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案件原告)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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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齐某,男,汉族,天津市公交四公司职工,住本市河东区。
原告:齐某2,男,汉族,石家庄市少年管教所退休干部,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齐某1,男,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和平区。
被告:齐某3,男,汉族,河北省高阳县高阳染厂下岗职工,住河北省高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王荣光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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