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诉北京外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

外红公司人事部

外红公司人事部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一终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洪霞 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津劳仲裁字[2007]第224号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由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该裁决生效后,就实际给付内容,用人单位已履行,而在执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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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08)丽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一终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宫某,男,汉族,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孙沫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外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成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浅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外红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外红公司人事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许洪霞。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明;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郝宛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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