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等福利待遇案 工伤保险计算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万杰集团法律事务部

山东万杰集团法律事务部

博山标牌厂

淄博晚报社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显营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两被告所主张的丧葬补助金问题的法律适用形成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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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工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山东万杰集团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山东。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山东万杰集团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山东。
被告:韩某,女,汉族,博山标牌厂退休职工,住博山区。
被告:孙某1,男,汉族,淄博晚报社职工,住博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显营
6.审结时间:20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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