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诉寿某劳动争议案 加班工资的支付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初第39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舟琳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问题是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劳动者证明其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而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括了延长工时的报酬,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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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初第39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加班工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显明、王奇雄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王光耀,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钱舟琳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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