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董某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案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夏津县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夏津县第一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霍启昌 单位: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董某1既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也不支付董某1劳动报酬,董某1不受原告管理、约束、支配,与原告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故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主张董某1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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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城。
法定代表人:闫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礼夏津县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姜泽福,夏津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霍启昌;审判员:杜杰卢晓春
6.审结时间:20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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