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等事实劳动关系案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工伤认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

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

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

九台市苇子沟镇法律服务所

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08)九民重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风鑫 单位: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原告与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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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08)九民重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男,汉族,原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职工,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王香杰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汉族,原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职工,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石云峰,九台市苇子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机砖厂,住所地:九台市苇子沟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屈延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凤鑫;代理审判员:董帅兵吕晓红
6.审结时间: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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