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焰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贺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保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易绮丽 单位: 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工伤保险待遇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因爆炸事故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和萍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两鉴定结论应采信哪一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信萍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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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2008)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莲花县焰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韬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贺某,男,汉族,江西萍乡芦溪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赖某,萍乡市体校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茂明江西省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亮云;审判员:肖立夫贺海平。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华;审判员:高建萍;代理审判员:杨发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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