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执行行为案 行政处罚执行行为的性质及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京化工实验厂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34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洋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执行行为的性质
(1)行政行为及其构成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体系的基本概念,目前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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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行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349号裁定书。
2.案由:诉行政不作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宋某,女,1955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北内集团总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某1(原告之姐),女,1953年生,汉族,河北省青县人,北京化工实验厂退休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武楠;人民陪审员:李秀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审判员:徐宁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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