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复议案件被告的确定及起诉期限的计算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国宇法平信息咨询中心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61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乔军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确定与管辖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种体制虽然比较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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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8)房行初字第002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619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臧某,男,1960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69年生,汉族,北京国宇法平信息咨询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制处民警。
第三人(被上诉人):高某,女,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禹明逸;代理审判员:徐彪;人民陪审员:王京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莹;代理审判员:乔军司品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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