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事故调查结论案 准行政行为可诉性、法律适用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建筑材料研究总院研究部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000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柳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和行政诉讼的审查重点,本案存在以下两个关键性问题:
1.被诉的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种观点认为,此案的事故调查结论应属于准行政行为,在性质上与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类似,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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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行初字第0007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00006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景某,女,66岁,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代理人:孙士江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景某之子),北京建筑材料研究总院研究部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炮局胡同21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刚;代理审判员:陈志杰曹庆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徐宁王小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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