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行政处罚案 广告行政处罚诉讼的举证责任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3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糜世峰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广告行政处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我们认为,广告行政处罚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而广告主负有证明广告真实、准确的责任(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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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8)卢行初字第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32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F,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巨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黄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洁;审判员:李平洪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糜世峰;代理审判员:樊华玉杨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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