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软件学院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学校散发的《招生简章》的性质问题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管理软件学院

中国管理软件学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49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菲 单位:
从一、二审裁判的理由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是否属于《广告法》所称的商业广告,发布这些材料的行为应否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畴。
《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行初字第8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494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管理软件学院。
法定代表人:朱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中国管理软件学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华某,女,中国管理软件学院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祁某,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民鹏;人民陪审员:张建民方琪。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司品华贾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