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诉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审验、要求行政赔偿案 营业执照的验证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菏行终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胜力 单位: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为一起因上诉人开办失物代寻服务,办理营业执照审验发生的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审理,折射出以下问题:
1.正确确定举证责任内容和范围是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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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菏开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菏行终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审验营业执照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孔某,男,1974年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侯正华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东;代理审判员:闫敏侯明生。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志刚;审判员:张天正李胜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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