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等不服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原告资格、初始预登记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行终字第1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钊胜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一:二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涉及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相邻权是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相邻权是指他人对某一不动产拥有相邻权,以及拥有一定的不动产,相应地拥有一定的相邻权。倪某、陈某无法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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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6)鲤行初字第3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行终字第129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倪某,男,1936年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6年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代理人:张景华、孟彦彦,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设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猛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懿儒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陈某1,男,1961年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连泉;审判员:张晓;代理审判员:洪良直。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董丽珠;代理审判员:杨钊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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