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四川省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房屋抵押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

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泸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学东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四个问题:一是登记机构无过错,登记行为是否必然合法;二是行政诉讼是否要以民事判决为前提;三是结婚证明是否可以证明房屋共有关系;四是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等问题。
1.关于房屋登记机构无过错登记行为是否必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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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8)江阳行初字第0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泸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泸州市江阳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国梁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曾某,四川省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兵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冯某,四川省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龙马潭信用联社),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社理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晏晓云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聂富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克伦;人民陪审员:张明强王智勇。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武建华薛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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