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不服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 适格被告、成熟原则、驳回起诉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终字第3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景岚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1.本案适格被告是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还是嵊州市人民政府
本案在立案阶段曾经因为原告不同意将被告变更为嵊州市人民政府而被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某、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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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行初字第8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终字第39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54年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52年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信能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长兴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城中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楼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红红;审判员:张兴宝范志杨。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长龙;审判员:毕金刚;代理审判员:刘红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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