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萧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案 行政民事交叉、原告主体资格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萧县行政经济法律服务

萧县房地产管理局

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萧县法律援助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行终字第0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超 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及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1.行政民事案件交叉时的审理问题
第三人王某购买萧县黄口镇政府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协议,支付了价款,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徐某认为王某与萧县黄口镇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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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07)萧行初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行终字第08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行政撤销。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汉族,萧县人,1933年生,退休干部,住萧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萧县行政经济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安徽省萧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8604615-5。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纵某,萧县房地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某,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男,汉族,安徽省萧县人,1951年生,住萧县。
委托代理人:方磊,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杨雪玲;审判员:刘龙李雪芹。
二审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王向清;审判员:袁永李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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