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物权法定在行政诉讼中的理解与运用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伏发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三人张某申请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界址权属是否是独立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7)霞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44岁,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45岁,汉族,福鼎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妻子。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倪某,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曾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男,59岁,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林灏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鼎峰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立雄;审判员:陈伏发阮斌。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代理审判员:何如芬赖昌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