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东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案 收回土地使用权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涪陵区东马房地产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谭晓琪 单位: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是东马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核心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有关起诉期限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选择适用,即如何界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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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08)南川法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其他行政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东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马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重庆市涪陵区东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涪陵区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琼;审判员:鲁朝伦谭晓琪。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煜;审判员:杨远邵瑞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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