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比例原则在合理性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终字第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毕金刚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目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判断符合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因素主要就是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法的基本使命就是要确保政府官员对裁量权的行使负责。如果不对行政自由裁量决定实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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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终字第37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峰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某1,女,1967年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上诉人之妹。
被告(被上诉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天明;审判员:陈项良杨志坤。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长龙;审判员:毕金刚;助理审判员:刘红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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