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3人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朝阳门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侵犯财产权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确定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京九工贸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朝阳门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1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良刚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涉案房屋被部分损毁的事实可以查明,但问题在于徐某等人起诉所列被告,即朝阳门街道办事处和朝阳门派出所,是否应对房屋被损毁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可能是分离的。本案中,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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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行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160号判决书。
2.案由:诉侵犯财产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39年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上诉人):徐某1,男,1969年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上诉人):徐某2,男,1972年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49年生,汉族,北京京九工贸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朝阳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朝阳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方家胡同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朝阳门街道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盛华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以下简称朝阳门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121号。
负责人:王某2,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1,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干部。
第三人: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3,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4,男,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刚;审判员:杨鹏英;代理审判员:陈志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陈良刚崔晓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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