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行政征收案 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财产保全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建管科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行终字第1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际友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在原告诉讼前,该案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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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08)青白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行终字第15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征收。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市山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上东大街友谊广场B座24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林明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殊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女,1974年生,汉族,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局建管科副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际友;审判员:包刚;人民陪审员:曾天国。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建;代理审判员:李伟东雍卫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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