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裕丰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江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征收纠纷案 纳税主体确定、核定征收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裕丰公司

裕丰公司

裕丰公司

裕丰公司

裕丰公司

上海市左券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江苏致帮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江苏致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行终字第00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培植 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税收征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裕丰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的纳税主体问题。
首先,裕丰公司企业法人资格不因营业执照吊销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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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行初字第00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行终字第000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税务行政征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阴市裕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9-221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裕丰公司经理。
原告(上诉人):钱某,女,1967年生,汉族,江阴市人,系裕丰公司股东,住所地江阴市。
原告(上诉人):於某,女,1961年生,汉族,江阴市人,系裕丰公司股东,住江阴市。
原告(上诉人):殷某,女,1963年生,汉族,江阴市人,系裕丰公司股东,住江阴市。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64年生,汉族,江阴市人,系裕丰公司股东,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国阳上海市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自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地税三分局),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58号。
负责人: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晨江苏致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江阴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顾大松江苏致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平;审判员:薛晓云;人民陪审员:彭松波。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雁;审判员:孙宏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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