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案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1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良刚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是否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杨某先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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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7)崇行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109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1961年7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干部。
第三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财科所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综合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某,女,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群;代理审判员:张立鹏;人民陪审员:王书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陈良刚崔晓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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