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案 非工伤认定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京良律师事务所

大兴区劳动保障局

大兴区劳动保障局

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德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4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雄智 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非常鲜明,正如二审判决理由所概括为两点:(1)周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3月28日作出的《关于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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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行初字第7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479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董某,女,1965年5月生。
委托代理人:张婧北京市京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区劳动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三段138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大兴区劳动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大兴区劳动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福顺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德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红;人民陪审员:解春燕张燕。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莹;代理审判员:乔军殷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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