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陈某不服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处理案 收养子女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璧山县财政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08)璧行初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元海 单位: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关于原告周某、陈某夫妻是否存在违法收养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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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08)璧行初字第1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计生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男,1958年3月生,汉族,璧山县财政局工作人员,住璧山县。
原告:陈某,女,系周某之妻,1963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璧山县。
被告: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法规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审判员:王新程吴存友
6.审结时间:20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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