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不服泉州市洛江区民政局颁发离婚证案 离婚登记的审查义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行终字第1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丽珠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二审以洛江民政局受理登记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颁证程序违反《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及颁证依据错误适用已废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三个理由,维持了一审撤销上诉人洛江民政局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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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8)洛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行终字第10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颁发离婚证。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女,1982年8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理人:赖某1,男,1932年7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住址同上。系赖某的祖父。
被告(上诉人):泉州市洛江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洛江民政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第三人(上诉人):赖某2,男,1978年1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积寿;审判员:林东升;代理审判员:陈璇璇。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董丽珠;代理审判员:杨钊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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