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诚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法规处

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行初字第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丽红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内河水域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海事管理机关对该事故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当事人不服该调查结论申请行政复议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处理涉及的问题有三:一是《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的性质;二是水上交通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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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行初字第50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男,1987年生,广西桂平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成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法规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梁梅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丽红;审判员:邓春荣;代理审判员:滕莹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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