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纠纷案 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为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卫华 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作为普通的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
1.作为内设机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在行政诉讼领域,对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是比较复杂的。在行政诉讼中,确实存在被诉主体资格争议的问题。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有的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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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汉族,1958年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简某,男,汉族,1957年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省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小琳;代理审判员:窦家应林涛。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峰;审判员:谢卫华;代理审判员:刘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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