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不服璧山县人民政府璧山府复[2007]22号行政复议决定案 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璧山县大路镇六塘卫生院

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

璧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璧山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行初字第2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瑛 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三:一是被诉的复议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问题;二是被诉的复议行为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对申请人更为不利;三是对先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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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行初字第21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1963年生,汉族,璧山县大路镇六塘卫生院工作人员,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邹盛梅,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璧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向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璧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宁璧山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瑛;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李雪莲
6.审结时间: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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